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225号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2/2)。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张新镇福临门联华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新镇张集行政村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
实际经营人:周叶伸,该超市业主。
被告:海南椰好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金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4。
法定代表人:张俊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金山路北段双汇国际园北4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泉县张新镇福临门联华超市、海南椰好佳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张新镇福临门联华超市、海南椰好佳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刘敏人民陪审员 周瑜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