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2民初2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梦阳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D。
经营者:绕佳,该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梦阳烟酒店(以下简称梦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梦阳烟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老窖公司诉称:该公司作为中国白酒浓香型鼻祖、全国产销量最大的白酒企业,以众多独特优势在白酒行业独树一帜,品牌价值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从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投资者的信任。
该公司是系第159425号“泸州”商标,第915681号和第915682号“瀘州老窖”商标持有人,其中“泸州”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9425号)于1991年获得全国首届“十大驰名商标”称号,2002年获国家原产地质量标准认证;“瀘州老窖”商标(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于200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命名为“中华老字号”;2006年,泸州老窖传统酿造技艺被评为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0年经国家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泸州老窖公司的“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
近年来,该公司为维护其品牌价值,每年投入市场的品牌宣传推广费高达数亿元,并设立了70余人组成的专业打假部门,维权费用耗费巨大。
2017年4月25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梦阳烟酒店经营现场扣押52%vol500m1“瀘州老窖特曲”(老字号)二十六瓶,经鉴定,该涉案产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梦阳烟酒店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梦阳烟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梦阳烟酒店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3、判令由梦阳烟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梦阳烟酒店答辩称:1、梦阳烟酒店仅是零售商,不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从外观上无法辨别是案涉白酒的真伪。
因此,梦阳烟酒店主观上无侵权的直接故意。
2、梦阳烟酒店虽然不知道供货人名子和电话,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但梦阳烟酒店和生产商、批发商有截然的区别,请法庭充分给予考虑。
3、梦阳烟酒店经营规模小,仅一间门面房,且梦阳烟酒店已被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万元(已全部缴纳),对于仅有一间门面的梦阳烟酒店,行政处罚2万元足以使梦阳烟酒店无法获益。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虽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行政处罚也是《商标法》规定的保护途径。
4、梦阳烟酒店身处县级城市,当地经济较落后,销售范围窄,对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较低。
5、梦阳烟酒店销售获利仅几百元,界首市市场监管管理处罚,已经达到规范、引导市场秩序的效果。
如果法院再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使梦阳烟酒店小店面临关门和倒闭。
梦阳烟酒店今后会谨慎进货行为,严格杜绝此类行为。
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梦阳烟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老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6)泸诚证字第1206号公证书,证明:1、泸州老窖公司系第159425号“泸州牌”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6类各种酒;
2、该商标于1993年3月1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
证据2、(2016)泸诚证字第1199号公证书,证明:1、泸州老窖公司系第1651469号“泸州”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
2、该商标于2001年10月14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1年10月13日。
证据3、(2016)泸诚证字第1922号公证书,证明:1、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该商标于1996年12月14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6年12月13日。
证据4、(2016)泸诚证字第1923号公证书,证明:1、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1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该商标于1996年12月14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6年12月13日。
证据5、(2016)泸诚证字第1452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645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451号公证书证明泸州老窖公司为培养、维护品牌付出巨大成本。
证据6、(2016)泸诚证字第1439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438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5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4号公证书,证明泸州老窖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具有良好商誉、知名度广、商业价值极高。
证据7、(界)市监执处字(2017)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界)市监物字(2017)06号、(界)市监物字(2017)07号涉案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梦阳烟酒店实施了侵犯泸州老窖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证据8、律师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证明泸州老窖公司为此案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费是泸州老窖公司维权过程中所必须的合理开支。
梦阳烟酒店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泸州老窖公司有这么大的损失。
对证据8,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委托书无委托日期,受托人是武汉华天利达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与泸州老窖公司代理人律所无关,泸州老窖公司代理人无权代理泸州老窖公司公司进行主张律师代理费。
诉讼事项涉及当事人权益,不符合转委托的相关规定。
律师服务系为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泸州老窖公司公司承担。
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7均系书证,其间内容能支持泸州老窖公司的关于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及涉案侵权事实等主张,梦阳烟酒店对真实性也无异议,故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先予以认定。
至于其他方面以及泸州老窖公司的损失包括合理费用的认定,将结合庭审查明的其他情况,再做相应的分析论证。
梦阳烟酒店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梦阳烟酒店营业执照,证明梦阳烟酒店的基本信息。
证据2、梦阳烟酒店缴纳罚款缴费凭证,证明其已缴纳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同样是规范、保护市场的方式,法院应予考虑。
证据3、照片二张,证明梦阳烟酒店身处县城,仅一张门面,经营规模较小。
法院应综合考虑判决数额。
泸州老窖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系书证,其间内容能反映梦阳烟酒店的基本信息,泸州老窖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证据2系梦阳烟酒店缴纳罚款的凭证,与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的证据7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是否能达到梦阳烟酒店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庭审查明的其他情况再做相应的分析论述。
证据3为反映梦阳烟酒店经营规模的照片,泸州老窖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是否能达到梦阳烟酒店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庭审查明的其他情况再做相应的分析论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公司是第1651469号“瀘州”、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向,“老窖”不在专用范围内)、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向,“老窖”不在专用范围内)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自1996年、2001年至2021年和2026年。
“泸州”、“瀘州老窖”(竖向)注册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泸州大曲老窖池”于1996年被评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酒酿制技术于2006年被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泸州老窖公司为宣传泸州老窖系列产品,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中央电视台部分频道进行了广告宣传,沪州老窖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饶佳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成立界首市梦阳烟酒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界)市监执处字(2017)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6年10月份,一40多岁女子给梦阳烟酒店送去泸州老窖特曲(老字号)白酒三箱(规格:500m1/瓶;酒精度:52vol;1X6瓶),让当事人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每箱进价600元,销价每箱900元,零售每瓶销价150元。
2016年12月份,该女子又给当事人经营的烟酒店送去泸州老窖特曲(老字号)白酒四箱(规格:500m1/瓶;酒精度:52vol;1X6瓶),每箱进价700元,还未销售;送去剑南春白酒五箱(规格:5001/瓶;酒精度:52vol;1X6瓶),每箱进价1600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种白酒不是上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
案发时,梦阳烟酒店以每箱900元的价格已销售泸州老窖特曲(老字号)白酒2箱,以每瓶150元的价格销售泸州老窖特曲(老字号)白酒4瓶,剩余26瓶泸州老窖特曲(老字号)白酒被该局依法扣押。
饶佳以每瓶340元的价格已销售剑南春白酒5瓶,剩余25瓶剑南春白酒被依法扣押。
共计违法经营额16500元,无任何进货凭证。
梦阳烟酒店上述商品销售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其实施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梦阳烟酒店已缴纳罚款。
本案审理的焦点为:1、梦阳烟酒店是否侵犯了实施了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泸州老窖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是第1651469号“瀘州”、第915681号“瀘州老窖”(横向,“老窖”不在专用范围内)、第915682号“瀘州老窖”(竖向,“老窖”不在专用范围内)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梦阳烟酒店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已经被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泸州老窖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梦阳烟酒店对此也无异议,故泸州老窖公司请求判令梦阳烟酒店应立即停止侵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泸州老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梦阳烟酒店侵权获利情况,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根据梦阳烟酒店经营状况、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行政处罚等情节,结合泸州老窖公司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梦阳烟酒店赔偿的经济损失及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合计为1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界首市梦阳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界首市梦阳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界首市梦阳烟酒店负担20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兰伟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