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乐源通讯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邮电街西侧长寿镇幼儿园南邻,经营者王同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乐源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