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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32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32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龙门市场,注册号341226600029319。

经营者:姜先军,该店业主。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司于2018年11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颍上县恒超文体办公用品专卖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李万军人民陪审员  尹莹莹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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