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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逸涵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439号
案件名称1439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逸涵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逸涵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39号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耀光村448号第2幢1100室。

法定代表人:肖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洁,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逸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399号1幢178-2室。

法定代表人:邵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涵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上海佳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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