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75号原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贺,男,该公司顾问。
被告:赵利强,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2018年11月8日,原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