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71行初217号之一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宣和麻将机专卖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79。
经营者:熊森。
原告:婺源县容峰麻将机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茶乡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1。
经营者:汪俊杰。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饶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广信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淞,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合诚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九都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
法定代表人:汪雪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宣和麻将机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婺源县容峰麻将机商行(以下简称容峰商行)诉被告上饶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饶市合诚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专卖店、容峰商行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专卖店、容峰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宣和麻将机专卖店、婺源县容峰麻将机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宣和麻将机专卖店、婺源县容峰麻将机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