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03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紫金诚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长泰公寓1号楼7号底商。
经营者:丁劝,女,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长泰公寓1号楼7号底商。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紫金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