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25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东城乐庆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文昌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A。
经营者:华国庆,该店业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诉被告临泉县京城名烟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东城乐庆名烟名酒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兰伟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