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256号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年富,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昝海燕,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昝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昝海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广东泰迪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