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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宋世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97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宋世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宋世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9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世钧,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世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宋世钧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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