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9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会清,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南县,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A168。
法定代表人:陈儒建。
委托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惜弟,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萧钦旭,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曾会清、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惜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