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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11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民初37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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