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9民初17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文康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孝感市开发区泰阳城3栋41-42号。
经营者:丁惠仙。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文康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