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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建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681民初742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建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建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742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东,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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