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742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东,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