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172号 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702单元02室。
法定代表人:角堂豪(KAKUDOTSUYOSH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范海媛,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海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蔻吉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