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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花伟、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267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花伟、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花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67号 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花伟,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通灵路83号。

经营者:花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付俊与被告花伟、钟楼区邹区耀阳灯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付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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