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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证保60号
案件名称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证保60号 申请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漕头材。

法定代表人:陈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北街道群立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庆。

申请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出口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其专利号ZL20141050××××.7发明专利,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50××××.7,名称为“折叠式足浴器及其调节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足浴器成品等,采取勘验、摄像、拍照、清点、制作笔录、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被诉侵权涉案产品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舜帅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宁波龙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508964.7,名称为“折叠式足浴器及其调节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相关的产品宣传资料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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