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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8民初4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何素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4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素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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