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1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渭南高新区大实惠超市。
经营者:单少森。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高新区大实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