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初23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碧玉副食店,经营场所:顺庆区莲池路229号。
经营者杨树柏。
被告杨树柏,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顺庆区碧玉副食店的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碧玉副食店、杨树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