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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庆区碧玉副食店、杨树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3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庆区碧玉副食店、杨树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顺庆区碧玉副食店;杨树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初23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碧玉副食店,经营场所:顺庆区莲池路229号。

经营者杨树柏。

被告杨树柏,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顺庆区碧玉副食店的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碧玉副食店、杨树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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