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36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琼璐百货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89号。
经营者:刘玉姑。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琼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