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02号 原告:吴海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海市昭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
法定代表人:李苏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吴海斌与被告临海市昭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立案。
原告吴海斌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海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