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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松阳县本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1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松阳县本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民初8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本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湘湖路33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93197630K。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松阳县本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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