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48号 原告:陈红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翔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姚西工业园区北C区(马渚镇渚北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章菊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红星与被告余姚市翔盛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陈红星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红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红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