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00号原告:东莞跃广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
法定代表人:覃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兴,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陈进镛。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ARTHURANTONHOELD。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瑾,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竹,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跃广德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故请求将本案移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侵权之诉,由于被告之一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清远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