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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888号
案件名称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88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住所地荷兰,希尔弗瑟姆1213NL,克罗瑟姆1号。

授权代表: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皖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二审法院裁定直接受理或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本案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已就本案向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报案,未予立案,若民事案件不受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即便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也应先予受理再移送至公安机关,径行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主要理由系被起诉人为吴立丰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及艾云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大量帮助以及诸多便利条件。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请求事项属于民事案件裁判内容。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在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列举的被起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系多次为侵犯案涉商标权而构成犯罪的团伙提供方便,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宜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先行处理。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虽以被起诉人上述行为作为其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但该行为是否应通过刑事法律予以评价,与其是否已侵犯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的民事权益并不冲突,不能因认为该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而妨碍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对民事权益维护。

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全星有限合伙公司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民事权益,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朱奎春 审判员  夏传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艺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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