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56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浮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后垅社区方井头安置区块****iv> 法定代表人:潘吟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iv>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浮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