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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6民初86号
案件名称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86号 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庆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靓漪,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工业区块******/div> 法定代表人:占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黄靓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有着70余年历史的生产销售冷饮产品的知名企业,其名下的“中街冰点”系列产品一直享有很好的口碑和市场美誉度。

“中街1946”品牌系原告的高端品牌,自推出以来在上海、杭州、深圳、沈阳等地共计开有50余家实体店,在天猫网生鲜类目热销品牌排名亚军,年销售额近1亿元。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91饮品加盟网”(×××.com)网站上发布原告旗下品牌“中街1946”的加盟信息,并在没有经过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及“中街1946”品牌的影响力来宣传被告自己的网站及推荐该网站下的其他加盟店(“张阿姨奶茶”)。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有影响力的著名产品名称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不仅混淆了市场,欺骗了消费者和投资者,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

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一直无理拒绝。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鉴于被告已经停止了涉嫌的侵权行为,撤回了第1项中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已分别于2017年1月7日和3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0类、第43类取得“中街1946”注册商标。

2.被告网站网页截图、录音材料。

证明:2017年10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91饮品加盟网”(×××.com)网站上发布原告品牌“中街1946”加盟信息,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及“中街1946”品牌的影响力来宣传自己的网站及推荐其网站下的其他加盟店(“张阿姨奶茶”)。

?3.律师函、投诉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

证明:原告曾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并于2017年12月1日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书》,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予以立案并确认违法,但被告却对此置之不理,仍继续在其“91饮品加盟网”(×××.com)网站上擅自发布“中街1946”加盟的虚假信息以获利。

4.维权费用明细表及票据。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合计23823元,这些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5.证据名称:大众点评网、天猫网截图。

证明:“中街1946”品牌系原告有很大市场影响力的高端品牌,自推出以来在上海、杭州、深圳、沈阳等地共计开有50余家实体店,在天猫网生鲜类目热销品牌排名亚军并荣获天猫大快消先锋奖。

被告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律师函外,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

律师函,因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发送该函,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18479941号“中街1946”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30类,具体为冰淇淋;

冰糕;

冰砖;

冰棍;

果汁刨冰;

冻酸奶(冰冻甜点);

加奶咖啡饮料;

茶饮料;

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

可可饮料;

谷粉制食品;

甜食;

糕点(截止),注册日期2017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18480167号“中街1946”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3类,具体为咖啡馆;

自助餐馆;

餐馆;

酒吧服务;

汽车旅馆;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注册日期2017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发现,被告在其“91饮品加盟网”(×××.com)网站上发布原告旗下品牌“中街1946”的加盟信息,并利用原告及其“中街1946”品牌的知名度向加盟商推荐“张阿姨奶茶”的加盟。

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以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向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查处被告在“91饮品加盟网”(×××.com)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中街1946”的加盟信息的行为,已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受理。

×××.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杭州奈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CP备案主体信息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

2016年10月9日,杭州奈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为本案委托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8479941、18480167号“中街1946”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com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街1946”注册商标,并用于推荐其他饮品的加盟,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现已从其网站撤下“中街1946”的加盟信息,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权,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该商标许可使用费予以参照,本院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企业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委托律师诉讼并为此产生律师费、差旅费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下适用,而本案侵权行为主要侵害了财产权,并无充足证据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认可度的降低或商誉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96元,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04元。

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杭州酷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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