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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梅切特利与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武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505号
案件名称R·梅切特利与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武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R·梅切特利;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武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1505号 原告:R·梅切特利(RalphMeichtry),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瑞士联邦辛德尔雷基松纳豪德**(8834Schindellegi,Sunnhalde4,Switzerl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沛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R·梅切特利与被告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友公司)、武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R·梅切特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陈坚,被告握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被告武宁(同时作为被告握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梅切特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握友公司和武宁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R·梅切特利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握友公司和武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该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和零部件;

3.判令阿里巴巴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在全球速卖通和阿里巴巴1688网上许诺销售所有侵权产品的行为;

4.判令握友公司和武宁连带赔偿R·梅切特利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5.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R·梅切特利明确其主张握友公司和武宁共同实施了制造行为,握友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事实和理由:R·梅切特利系ZL20152015××××.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握友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WOYOPDR-007免伤漆凹陷修复仪侵犯了上述专利权,给R·梅切特利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握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且武宁将其申请的专利许可握友公司实施,武宁与握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武宁应与握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在R·梅切特利三次投诉后,全球速卖通和阿里巴巴1688网上仍在继续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存在过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握友公司、武宁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结构及工作原理更接近现有技术;

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仅在于加热头配件,对现有技术未做出贡献,没有创造性。

请求驳回R·梅切特利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阿里巴巴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涉案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R·梅切特利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R·梅切特利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R·梅切特利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2016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展会组委会证明、(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335、29092号公证书及公证视频截图、(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632号公证书、(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91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2.握友公司以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会刊《汽车维修与保养》2009.3、(2018)深证字第140670号公证书、电磁感应加热器OTC6650进行凹痕修复的演示视频、YouTube网站上观看电磁感应加热器OTC6650进行凹痕修复的演示视频、声明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上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确定;

3.握友公司提供的期刊《国际电子变压器》没有原件可供核对,也未提供期刊封面等予以佐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4.握友公司提供的第二次无效宣告程序的电子回执系涉案专利相关情况,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5.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信息已经下架的截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9日,R·梅切特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凹痕去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15××××.0,目前专利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通过感应加热去除铁磁金属板中的凹痕的凹痕去除装置,该凹痕去除装置包括工作头,该工作头具有:a、壳体,该壳体具有至少一个工作面,所述至少一个工作面设置为与金属板中的凹痕形成紧密接触;

b、至少一个磁场产生器,该磁场产生器用于产生磁场;

其特征在于:c、所述至少一个工作面包括用于视觉控制凹痕去除过程的凹口;

d、所述凹口从所述至少一个工作面的一边至少部分延伸到另一边。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凹痕去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从所述至少一个工作面的一边完全延伸到另一边并且把所述至少一个工作面分割成至少两部分。

R·梅切特利于2018年1月1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2018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0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1520158625.0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权利人于2018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7年7月4日,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浏览了www.woyosmart.com、www.aliexpress.com、www.alibaba.com等相关网页。

2017年7月31日,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浏览了aliexpress.com、1688.com相关网页。

2017年9月1日,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访问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登录后浏览有关“凹痕去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该平台上的投诉历史记录,下载了有关申诉凭证。

2018年4月16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www.aliexpress.com网站搜索“WOYOPDR007”,浏览相关页面,并浏览其中名为“WOYOSMART.,LTDStore”的店铺;

在1688网浏览名为“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店铺。

上述名为“WOYOSMART.,LTDStore”、“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店铺系握友公司经营。

握友公司以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会刊《汽车维修与保养》2009.3、(2018)深证字第140670号公证书、电磁感应加热器OTC6650进行凹痕修复的演示视频、YouTube网站上观看电磁感应加热器OTC6650进行凹痕修复的演示视频、声明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2017年3月22日,阿里巴巴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中网站名称包括“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等;

网站域名包括1688.com、alibaba.com、aliexpress.com等。

《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就注册、服务使用规范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查看1688网上名为“握友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店铺,显示该店铺目前没有商品。

庭审中,R·梅切特利明确其仅主张握友公司和武宁在阿里巴巴上的相应销售和对应的生产行为,并明确在本案中没有实物,主张通过公证书中所显示的产品型号进行比对,以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原权利要求2)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

各被告认为无法进行比对,网页中仅为图片。

另查明,握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8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电脑软硬件、制造工具、维修工具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维护、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再查明,R·梅切特利就相同专利另案起诉握友公司、武宁及白金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并在该案中起诉要求握友公司、武宁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瑞士联邦公民,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因被告之一的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专利号为ZL20152015××××.0的“凹痕去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R·梅切特利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通过R·梅切特利主张的比对方式能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结合R·梅切特利当庭陈述及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R·梅切特利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握友公司、武宁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相应销售和对应的生产行为,也即R·梅切特利在本案中主张与另案不同的另一生产行为,则其仍需就其指控的握友公司和武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举证,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R·梅切特利未据此进行举证、明确在本案中没有实物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R·梅切特利所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对R·梅切特利就此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R·梅切特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R·梅切特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R·梅切特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各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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