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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与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952号
案件名称陈建与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2号原告:陈建,男,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前洋村。

法定代表人:鲍荷微。

被告: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店头村。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珍,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与被告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5项诉讼请求“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变更为“台州市云贝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优米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原告陈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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