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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趣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356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趣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趣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35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趣诗,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趣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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