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35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趣诗,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趣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