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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4038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3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二路7号一楼。

经营者:张国鸿。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万国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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