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9号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
法定代表人: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铜欣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斗星城****>法定代表人:洪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铜陵市铜欣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3日,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