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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5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绿诗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5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苏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金桥灯饰市场****Q108v> 法定代表人:李灵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绿诗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绿诗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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