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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954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4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路**水湾小区******,经营者杨国鑫。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9日,原告余金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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