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4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路**水湾小区******,经营者杨国鑫。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鑫辉数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金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9日,原告余金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