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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徐汉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7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徐汉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徐汉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33号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汉生,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汉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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