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900号 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杨、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六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辉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钜公司)诉被告宁波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孚公司)、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英孚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麦克英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麦克英孚公司为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杨、王琳,被告英孚公司、麦克英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余逸超,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宝钜(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