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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471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71号之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东三街23号七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俊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中山市达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此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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