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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佳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民终40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佳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长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9民终4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登记证号码为623××××××。

法定代表人:郑某1,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富民皮料皮具批发市××××××××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

法定代表人:樊某1。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长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3782135、5269272、10065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长佳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46458元人民币,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500元人民币、律师费10000元人民币、调查取证费2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元人民币、公证购物费42元人民币,合计60000元人民币;

3.长佳公司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长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3782135号、第5269272号、第10065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长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宏联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人民币(宏联公司已预交),由宏联公司负担1127元人民币,由长佳公司负担173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4190号民事判决书。

宏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支持宏联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长佳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1.本案的赔偿数额不能体现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精神。

长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犯宏联公司商标权的商品,长佳公司产量和批发量高、销售范围广、利润空间大,成本低。

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过低,造成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过低。

2.宏联公司为了维护、提升品牌价值,投入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理应得到更高赔偿数额的司法保护。

3.宏联公司为制止商标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得到赔偿,导致维权成本上升。

宏联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共计13542元,一审法院应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另行计赔。

被上诉人长佳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宏联公司、长佳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低。

本案中,宏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长佳公司因侵权所获收益,宏联公司称长佳公司产量和批发量高、销售范围广、利润空间大,成本低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至于维权合理开支,宏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根据宏联公司举证情况,综合考虑案情判赔的金额并无畸低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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