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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3执36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2-3号。

经营者:王大宋,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给付人民币12500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10月9日、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经营者王大宋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

3、2018年10月23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经营者王大宋名下无公积金;

4、2018年11月1日,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现已注销营业执照;

5、2018年11月28日,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王大宋名下有一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字第××号。

经过实地走访,现已无法确定该房产的具体位置,故无法处置。

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放弃处置该房产;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王大宋副食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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