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6民初136号申请人:河源市盈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塘村苟排小组**。
法定代表人:古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彬,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盈昌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2018年8月22日,河源市盈昌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为第三人,理由为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清楚案件事实经过,对其依法追加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源市盈昌米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为第三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