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17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智鸿星玩具商行。
经营者:胡远根。
被告:吉安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坪田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124336912。
法定代表人:肖宏,总经理。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智鸿星玩具商行、被告吉安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智鸿星玩具商行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且即时清结。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