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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13838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3838号之一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发,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虓洪,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剪刀石头布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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