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35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济宁高新黄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瑜金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