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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岳松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5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岳松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岳松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岳松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11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岳松花,女,汉族,成年,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商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松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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