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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民辖终12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民辖终1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7民辖终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2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张小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北一路168号强盛商务大厦201室,属于广州市白云区的管辖范围,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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