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8号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显杰。
被告:江苏影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口象W。
法定代表人:肖燕青。
被告:无锡影速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3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肖燕青。
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显杰、江苏影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影速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