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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敏波兴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01民初725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敏波兴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敏波兴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25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敏波兴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天津天奕商城负一层C区*号。

经营者:徐金敏,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敏波兴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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