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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704号
案件名称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1704号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丽,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佳园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北区A8-14。

经营者陈顺芝,女,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友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以下简称浩然经销处)、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黄猫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李红丽,被告浩然经销处、济南黄猫贸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仙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黄猫”字号;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12000元;

其中,两被告共同承担商标侵权损失10万元,不正当竞争损失30万元由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193713号商标的被许可人,经注册人授权可以诉讼维权。

原告的商标及黄猫板材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浩然经销处销售的、济南黄猫贸易公司生产的装饰板材,突出使用“黄猫”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告恶意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黄猫”,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浩然经销处答辩称,其有合法来源,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黄猫贸易公司答辩称:1、其公司系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业,其在产品上使用黄猫二字是合法的。

2、原告不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也不相同,被告有齐鲁黄猫的标识,系合理使用。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1、关于涉案商标注册变更及历史沿革2007年7月14日,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193713号黄猫文字图形拼音组合商标(以下简称黄猫商标,如右图所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砖瓦、纤维板、胶合板、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半成品木材、贴面板地板、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

现商标有效期续展到2017年7月13日。

2009年12月27日涉案商标转让于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

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其所有的包括本案商标内的三个商标(注册号4193713、3114400、8312294)被司法拍卖。

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济南誉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该公司现有的2010-2013年度会计资料,对该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2010年至2013年,该公司税后净利润约为468万元、426万元、661万元、506万元。

该评估公司对上述三个商标2010-2013年度给企业每年带来的超额利润区间评估为20.25-124.54万元,法院据此决定以202.5万元为拍卖底价对涉案三个商标所有权价值进行拍卖。

2015年12月25日,高红卫以374.5万元最高价拍得涉案三个商标的所有权,并随后进行了注册人变更。

2016年4月6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高红卫。

2016年4月9日,高红卫与本案原告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本案商标在内的三个商标许可原告使用,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到2017年7月11日,同时授权本案原告可单独以原告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进行维权,许可费注明为无偿使用。

2016年4月11日,高红卫与原告另行签署了维权协议,授权原告2015年12月30日起对侵犯包括本案商标在内的三个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木制品,胶合板,人造板,家具及家具材料,厨房设备、建筑材料木材加工等,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

其股东包括建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

2013年1月4日,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贴牌生产合同,由后者贴牌生产黄猫牌细木工板,并授权本案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黄猫牌细木工板获得2003-2006青岛市消费者放心满意产品、首届中国(菏泽)林产品产易会金奖(2003年);

2008年,黄猫商标被评为济南市著名商标;

2010年,黄猫细木工板被评为济南名牌;

2012年,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被认证为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idtISO9001:2008标准企业;

并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细木工板被评为济南名牌;

2012年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被评为山东省林业产品龙头企业。

2、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2016年7月11日,原告在济南佳园装饰材料市场一商铺购买木工板三张,支付270元,取得盖有浩然经销处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济南泉城公证书出具了(2016)济泉城证经字第22068号公证书,被告浩然经销处对上述销售事实无异议,该木工板上贴的标志上写有“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红色字体)、齐鲁黄猫系列总经销”字样,并有一黄色猫形图案,板的侧面有“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黑色喷字。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费用270元,公证费2000元。

被告济南黄猫贸易公司成于2014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501万元,住所位于济南市,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木制品、五金交电等。

李瑞杰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李瑞杰2013年注册有个体工商户“济南市天桥区一木板材经销处”,从事板材经营,注册资本10万元。

浩然经销处2013年4月7日成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包括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涉案商标证书及转让证书、拍卖文件、维权授权书、获奖证书、侵权产品公证书、工商登记材料等在卷案为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双方有争议证据的认定:被告济南黄猫贸易公司提交第16772310号、第14013454号商标注册手续,认为被告是合理使用。

浩然经销处无异议,原告对商标申请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第16773210号商标已被驳回,14013454号也是限定防火水泥涂层等材料上,而非木板材上,被告在本案侵权产品上的使用属于超核准范围使用,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两个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而非单纯的“齐鲁黄猫”文字商标,被告在产品上标注并非按法律规定使用的其申请的注册商标,另外,14013454号商标使用在木板材上也属于超出核准使用范围使用。

综上,被告以该两项商标主张不侵权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可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其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

现就本案所涉两个被告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分别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济南黄猫贸易公司的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涉案黄猫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考虑因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早,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二、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包括本案商标在内,相关联的三个商标经评估公司评估2010-2013年度给企业每年带来的超额利润区间评估为20.25-124.54万元,包括本案商标在内,相关联的三个商标所有权价值当时的市场拍卖价374.5万元。

该评估及拍卖成交价格可以一定程度上作为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价值的参照。

三、本案受理的其他关联案件中可以显示,市场上有一定数量生产细木工板的企业以“黄猫”为字号,板材上突出使用“黄猫”两字或黄猫标识,而这些企业均明显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和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及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向验证了“黄猫”品牌的市场知名度。

四、原告的黄猫商标获得大量的市场正面评价及荣誉。

涉案黄猫商标注册人先后为章丘桦林木业有限公司、济南黄猫木业有限公司及高红卫,经过多年的品牌经营和宣传,使黄猫牌商标及黄猫牌细木工板在市场上广为知晓。

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曾经贴牌加工企业,当时就已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高红卫后经市场化拍卖以较高的经济付出取得包括本案商标在内的三个商标的所有权,并进行了注册变更,其权利沿革清晰,其所取得的商标权益及相应的品牌权益应受保护。

本案中,原告公证保全的产品生产者为被告济南黄猫贸易公司。

李瑞杰作为济南黄猫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在2013年就从事板材加工经营,应知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其在板材产品上突出使用“黄猫”,产品上同时亦显示有一黄色猫形象,与原告的商标中的主要文字“黄猫”一致,意涵一样,上述“黄猫”字样的标识及黄猫形象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社会公众也有以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商标代指的习惯时,其中的文字部分作为构成权利边界的重要参考因素或主要参考因素。

本院认为,在原告的黄猫商标具有较高知名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及品牌商誉的恶意,极易与原告的商标混淆,造成误认,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被告应承担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细木工板产品上标注“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并有黄色猫形象在旁边,明显有攀附原告黄猫商标及黄猫牌细木工板商誉的恶意,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产生被告与原告的黄猫商标、黄猫牌细木工板有特殊关联的不适当联想,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商标主要文字相同的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黄猫”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黄猫”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黄猫”字样,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被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的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此所获利益均难以计算,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并予以酌定。

二、关于被告浩然经销处的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

被告浩然经销处作为细木工板行业从业人员,在应知原告商标及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购进相关细木工板产品进行销售,无书面交易合同,不能说明商品来源,未能履行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导致相关侵权产品流向市场,具有过错,应承担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被告给原告的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此所获利益均难以计算,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标识的板材。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

三、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1937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涉案标识的板材。

五、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黄猫”两汉字的行为。

六、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十万元。

七、驳回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80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浩然装饰材料经销处负担2000元,被告济南黄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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